核心提示 “我在一家房屋中介所交了200元的中介费租房,可半个月过去了,中介所提供的房子与他们当初所承诺的根本不符,我要求退费,他们不退。”6月底,市民杨女士致电本报,诉说了自己的烦恼。
按照有关规定,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后,可预收不超过30%的中介服务费,一旦中介服务未成功,中介服务机构应退回预收的中介服务费。然而,连日来,记者采访了解到,郑州市内的一些房屋中介所却很难按规定执行。
投诉 没租到房,200元打水漂
杨女士说,6月15日,她到黄河路上林海房产中介所,工作人员小张听说她想在纬五路与经五路交叉口附近租房,连连称有房源,但先交200元的中介服务费才能看房子。
“谁知交了费发现,纬五路与经五路交叉口附近根本就没有登记房源。”杨女士说,当她向小张提出疑问后,小张却称“附近”的范围应该包括黄河路与经五路,并极力向她推荐新华社区的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。“房子倒还可以,可价位却要到700元,院里的居民告诉我这个院子里三室一厅的才租到750元。”
这次看房无果而终,过了两天,小张又给杨女士推荐了一套经六路与黄河路交叉口附近的房子,可房子采光不好,还比较旧。接下来,杨女士又接连看了三套房子,不是位置不好,就是价位高。“我最后实在是不想看了,就提出退费,却遭到拒绝。”
调查 30%的预交费让全交
7月1日,记者在杨女士的指引下来到林海房产中介所,告诉小张想在经五路与纬五路附近租套房子,小张仍是满口答应,让先把200元的中介服务费交了。
“服务费不是先交30%吗?”记者问。小张说:“我从来没听说有这个规定,你去问一问,在郑州市内,租房者都是把中介服务费交齐了才能看房子。”
“如果我把服务费交齐了,万一没有合适的房子,你们退费吗?”
面对记者的提问,小张犹豫了一下说:“当然退费了。不过,只要你相不中,我们会一直让看下去,直到你找到满意的房子为止。”经过一番交涉,记者愿意先付100元看房,小张勉强同意。但在随后提供的房源上,记者发现,她所说的几套房子仍是杨女士看过的房子,并不在经五路与纬五路附近。7月3日,记者以没有找到合适的房子为由当面提出退费,小张称要给中介所负责人说一下才能退,但联系不上负责人。
其间,记者又来到经三路、金水路、建设路、商城路上的4家房屋中介所采访,得到的答复均是要先交中介服务费才能看房。一家名为“博艺”的房屋中介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:“这是行规,我们是靠啥吃饭的?就是靠中介费,如果都先交30%的费用,要是相不中房子,我们不是白忙活了。”当记者问如果相不中房子能不能退费时,工作人员说“到时候再说”。
房管部门 服务未成功应退费
郑州市房管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说,根据2000年5月1日施行的《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后,可预收不超过30%的中介服务费。中介服务成功后,委托人应在30日内支付全部中介服务费,当事人双方在中介服务合同中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;中介服务未成功的,中介服务机构应退回预收的中介服务费,但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中介服务未成功的除外。
拒不给杨女士退费的林海房屋中介所称,“在这条规定里,提到‘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中介服务未成功的除外’,我们不是没有给杨女士提供房源,是她的原因造成服务没成功,所以,我们不退费”。
“这条规定是有些模糊,容易产生歧义。”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涛认为,如果从有关部门制定这一条款的本义上理解,是指如果租房者中途解约或者是不再让中介所帮助租房了,中介所可不退还服务费;租房者在规定期限内,没相中合适的房子,中介所就应该按规定退费。
他说,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中介服务合同,只要中介所收取租房者服务费后出具了收据,租房者没找到合适的房子,也可提出退费。
提醒 租房不去中介去网上
7月3日,在林海房屋中介所里,记者在房屋信息登记本上无意中看到一则在纬四路上的房屋信息,就用手机拨打房主王女士的电话。
“我根本没有在房介登记过出租房子的信息,他们是怎么知道的?”当记者向王女士说明是房屋中介所提供的信息源时,王女士很惊诧,“我是昨天在网上发布的租房信息,怎么成了他们的信息源?”
随后,在商都房产网二手楼市一栏里,记者经查阅找到了王女士所发布的租房信息,不少市民通过此种方式来出租房屋。黄河路上一家房屋中介所的工作人员承认,他们有的房屋信息的确是从网上找的,然后再提供给前来租房的市民。本报在此提醒租房者,可免去中介服务费,直接上网查找租房信息。 |